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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长的借贷官司:七年的司法较量

时间::2024-08-06来源: 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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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红乐对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结果的质疑

20131月至11月期间,挂靠在山西金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宏泽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周彦俊,以该公司开发闻喜县银河都城和盂县房地产项目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支红乐借款11笔共计500余万元,并向支红乐出具了相关借条手续。

然而,支红乐的催款之路充满坎坷。多次向金宏泽公司索要剩余借款无果后,2022 年 月,支红乐将金宏泽公司起诉至闻喜县人民法院,要求其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闻喜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判决山西金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归还支红乐借款本金及利息。

但金宏泽公司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服,遂向运城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月 日受理,经过依法审理,在 2023 年 11 月 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2022)晋 0823 民初 69 号民事判决,驳回支红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认为案涉借条为周彦俊个人出具,无金宏泽公司盖章,且周彦俊出具借条时未出示相关授权手续,借条上所盖金宏泽公司公章属私刻公章,周彦俊的行为不能对金宏泽公司构成表见代理,因此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金宏泽公司有向支红乐借款的合意,进而驳回了支红乐的诉讼请求。

然而,我国《合同法》第 49 条明确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制度的意义在于维护代理制度的诚信基础,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民事流转秩序的正常运行。

就本案而言,支红乐所出具的证据、闻喜县人民法院的调查书证,以及周彦俊私刻公章是经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可的证据,都在清晰地指向一个事实——周彦俊与金宏泽公司已形成表见代理关系。运城市中院在 2020 晋 08 民再 8 号民事裁定书中,也曾明确认定周彦俊向原告支红乐借款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金宏泽公司理应对周彦俊所借支红乐的借款承担还款责任。然而,令人意外的是,运城市中院随后却推翻了前次的裁定。其理由是“私刻公章和借巨款属周彦俊个人行为,并不能对金宏泽公司构成表见代理”,最终做出了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

这不禁让人疑惑,在已有相关证据支持表见代理关系成立的情况下,运城市中院为何前后会出现如此截然不同的裁定结果?是对于证据的解读存在差异,还是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和适用有所不同?这一判决结果不仅让支红乐的权益未能得到应有的保障,也使得人们对于法律的公正性和确定性产生了质疑。

从法律角度来看,表见代理的构成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相对人的善意无过失、代理人的行为表象等。之前认定构成表见代理,必然是基于当时所掌握的证据和法律分析。而后来的推翻裁定,以私刻公章和巨额借款属个人行为为由,这一理由是否充分且合理,值得深入探讨。

这场借贷官司一打就是 年,期间经历了两审法院五次判决、三次裁定,其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债务人周彦俊与金宏泽公司之间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关系。年的时间,对于支红乐来说是漫长而充满波折的。这原本只是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民事案件,却被拖入了漫长的审理周期。时间的流逝没有带来清晰的结果,反而让支红乐在这漫长的等待中愈发困惑和焦虑。他不明白,为何一个事实相对清晰的案件会如此久拖不决?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支红乐积极举证,周彦俊也多次明确自认相关事实。然而,运城中院却对这些视而不见,坚持否认周彦俊自己对事实的认定。这种违背常理的做法,让支红乐深感不解。更令人震惊的是,运城中院以片段截取的方式来歪曲法律对表见代理司法解释的规定,完全无视法律的整体性和公正性。

支红乐怎么也想不明白,这背后到底隐藏着什么不可告人的目的?是人为的疏忽,还是有意的偏袒?是对法律的曲解,还是其他不为人知的因素在作祟?每一个疑问都如沉重的石头,压在他的心头。宛如陷入了一场漫长而曲折的噩梦。

支红乐,这位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不懈努力的当事人,在经历了漫长且跌宕的审理过程后,无奈地向运城市人民检察院递交了申请监督书,满心期待着法律的公正监督能为他带来转机。

法律本应是公正无私的天平,可在这起案件中,支红乐却看不到应有的公平与正义。他的遭遇让我们深思,司法的公正不仅在于结果的正确,更在于过程的透明和依法依规。我们期待运城市人民检察院能够彻查此案,揭开那层笼罩在案件之上的迷雾,还支红乐一个公道,也让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得以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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