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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社部门为职场新人送上“试用”锦囊

时间::2024-08-13来源: 本站

暑期过半,很多高校学生走上实习岗位,不少职场新人正在经历试用期。实习和试用有啥区别?试用期怎么定?需要交社保吗……连日来,省人社厅公布了一系列求职提醒。
  8月12日,针对职场新人关心的试用期问题,山西晚报记者梳理了“试用”锦囊。
  “实习”与“试用”区别很大
  7月中旬,开学读大三的小杨开始了为期一个月的实习。“工作内容比较简单,主要是信息收集、文档整理、复印资料等。”小杨说,参加实习,主要是为了学习一些专业技能,提升社会实践能力,“同学们普遍认为,实习期有没有‘工资’无所谓,要是有当然好,没有也不强求。”
  实习期一般是指在校学生或应届毕业生为提高实践能力和专业技能,到企事业单位进行实操锻炼的一段时间,通常包括在学校的教学计划当中,与用人单位未构成劳动关系。试用期则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
  实习期用人单位和实习生签订的是实习协议,实习协议内容受民法典合同编的约束。试用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二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受劳动法保护。
  对于试用期的期限,《劳动合同法》有具体规定:其中,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而实习期不存在时间限制,可以由实习单位和实习生自行选择。
  试用期不签合同不缴社保,违法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试用期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具有法律强制规定的。因此,即使是在试用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也不能不缴社保。
  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除了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个人不需缴费外,其他三个险种,单位和个人按相关比例共同缴费。
  试用期工资怎么发也有规定
  企业招用劳动者,应当根据劳动者岗位职责能力水平、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在考虑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的基础上,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合理确定劳动者工资水平,并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不得随意延长试用期。
  这表明,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要提供劳动者试用期限内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情形的证明。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负有关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举证责任,即承担举证倒置责任。如举证不能,则要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赔偿金。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人社部门提醒,有的用人单位超过法定上限约定长时间试用期,或者重复约定试用期;有的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由,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还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人成本,大量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试用期约定较低的工资,等试用期结束后,便以各种理由解聘,“假试用、真使用”。以上这些,都属于“假试用”陷阱,需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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